原创 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澳门资料大全 正版资料期终复审调查
中新网1月10日电 据商务部网站消息,商务部10日公布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5年1月14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2014年1月20日,商务部发布2014年第5号公告,决定自当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美国公司53.3%-57%,韩国公司2.4%-48.7%,实施期限为5年。2017年11月21日,商务部发布2017年第78号公告,决定将原产于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税率调整为4.4%-113.8%。2020年1月19日,商务部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决定自2020年1月20日起,继续按照商务部2014年第5号公告和2017年第78号公告公布的税率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2020年5月29日,商务部发布2020年第21号公告,决定由韩华思路信株式会社继承韩华化学株式会社在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
2024年11月18日,商务部收到四川永祥多晶硅有限公司等13家公司代表国内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维持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同类产品有关情况、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及相关证据等进行了审查。现有证据表明,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关于产业及产业代表性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提出申请。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主张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证据符合期终复审立案的要求。
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继续按照商务部2014年第5号公告、2017年第78号公告和2020年第1和21号公告公布的征税产品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对美国和韩国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美国公司:
1. REC太阳能级硅有限责任公司 57%
(REC Solar Grade Silicon LLC)
2. REC先进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57%
(REC Advanced Silicon Materials LLC)
3. 赫姆洛克半导体公司 53.3%
(Hemlock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
4. MEMC帕萨迪纳有限公司 53.6%
(MEMC Pasadena,Inc.)
5. AE Polysilicon Corporation 57%
6. 其他美国公司 57%
韩国公司:
1. OCI株式会社 4.4%
(OCI Company Ltd.)
2. 韩国硅业株式会社 9.5%
(Hankook Silicon Co.,Ltd.)
3. 韩华思路信株式会社 8.9%
(HANWHA SOLUTIONS CORPORATION)
4. SMP株式会社 88.7%
(SMP Ltd.)
5. 熊津多晶硅有限公司 113.8%
(Woongjin Polysilicon Co.,Ltd.)
6. KCC Corp. and Korean Advanced
Materials(KAM Corp.) 113.8%
7. Innovation Silicon Co.,Ltd. 113.8%
8. 其他韩国公司 88.7%
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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