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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电脑“货不对板”被判退一赔三
北京西城法院:商家虚假宣传构成欺诈
网络购物中,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现象层出不穷,其中“货不对板”的情况时有发生。近期,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消费者在电商平台大促期间购买了一台高配电脑,但实际收到的电脑配置却较低,为此多次要求换货但被平台拒绝。法院审理后认为,消费者收到的电脑CPU型号与商家展示不同,存在配置变低的事实,据此以商家欺诈为由作出了“退一赔三”的判决。
据了解,焦先生在某电商平台的某旗舰店购买电脑时,该店铺商品宣传页面显示,焦先生选购的顶配版电脑配置为“酷睿i7-1185G7处理器、独立显卡MX450”。在购买电脑前,焦先生与客服对电脑价格和配置进行了确认,客服回复该电脑配置为“顶配款酷睿i7(独立显卡)CPU:1185G7四核心8线程”。
随后,焦先生下单购买了这款顶配版电脑,电商平台交易快照显示产品参数为“CPU:英特尔酷睿i7-1165G7”,但焦先生实际收货后,发现该电脑外部粘贴的标签显示配置为规格较低的“CPU-i7-10750H-2”,系统内设备规格显示处理器为“Intel(R)Core(TM)i7-10750H CPU @2.60GHz 2.59GHz”。
发现“货不对板”后,焦先生多次在电商平台申请换货,但该旗舰店均予以拒绝。该旗舰店资质证照显示,其企业名称为某科技公司,故焦先生将该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购买电脑的全部款项3000余元,并承担欺诈责任赔偿三倍赔偿金9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旗舰店商品详情页面及客服均宣传案涉电脑的CPU配置为“酷睿i7-1185G7(独立显卡)”,电商平台交易快照显示案涉电脑的CPU配置为“酷睿i7-1165G7”,但焦先生实际收到的电脑CPU配置既不是“酷睿i7-1185G7(独立显卡)”,也不是“酷睿i7-1165G7”,而是“i7-10750H”,故该科技公司在销售案涉电脑时存在虚假宣传,已构成对焦先生的欺诈,焦先生有权撤销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并要求该科技公司退还购买电脑的款项3000余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故焦先生主张该科技公司向其赔偿支付价款的三倍即9000余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西城法院判令某科技公司向焦先生退还购买电脑的款项3000余元并向焦先生支付赔偿款9000余元;焦先生应当将其所购的CPU型号为“i7-10750H”的电脑退还给某科技公司。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现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表示,在消费市场中,消费者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市场信息不对称,往往很难全面了解所购买商品的特性。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法律规定经营者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明确告知消费者真实全面的商品信息,消费者对商品质量提出询问时也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回复。本案中,电脑作为电子类商品具有专业性、技术性等特征,经营者在销售环节应如实告知核心技术要素,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避免构成虚假宣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消费者在购买网络电子产品时,应注意留存产品配置等相关证据,在发现被欺诈后积极维护自身权利;经营者应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得作出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否则需要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后果;电商平台应加强监管,加强对商家宣传信息的审核,及时处理被欺诈消费者退赔请求。
稿件来源:法治日报案件
本报记者 徐伟伦 通讯员 程洁玲 王璐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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